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05 16:58

1.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Next Generation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CNGE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同福夹道6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支持并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训事业;(二)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理论研究、项目开发及相关公益活动;(三)开展学龄前儿童、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儿童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业;(四)支持与下一代教育相关的公益事业;(五)奖励在下一代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的参与议事决策;(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推荐理事候选人;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5、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6、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7、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8、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2、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为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发展尽力工作;3、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私利;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5、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6、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7、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8、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9、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等。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5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十)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国家财政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七)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二)用于开展募集资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费用;(三)用于捐赠人、资助人指定的目的、对象、方式的合法使用;(四)表彰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五)其他合法用途。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二)全国性募捐活动;(三)预计募资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募捐活动;(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公益事业支出;(二)经教育部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06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家里小孩评上了某某基金会的奖学金,要写一个获奖感言,请帮一下忙(50字)

获奖学金感言
敬爱的校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我很荣幸获得基金会的奖学金,并代表全校荣获奖学金的同学在此表达我们对学校及老师们的感激之情。
首先,我很感谢学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制度。对于我们广大学生来说,这是对我们在学习上的一种肯定,更是对我们学习上的一种激励和鼓舞,使我们在学习上不敢有丝毫懈怠。另外,我还要感谢培育我们的老师们,因为有了你们的辛勤付出,才有了我们今天的收获。

此时此刻我捧着手中的奖学金,心里感慨万千。虽然并不多,但我想这每一个奖学金的背后都是各位同学日夜苦战,用自己的勤奋努力和老师家长们的付出换来的。我不想说我们累,更不想说我们苦。因为我们是青春、潇洒的90后,风雨过后我们依然会展露笑容,今日的累是为了我们明日的辉煌,为了我们肩上那不可推卸的历史重任。我相信我们会做的更好。

不过,获得了奖学金并不意味着就达到了我们的目标而可以停滞不前。在人生旅途中,获奖只是一种助推器,而不是最根本的动力器。我们要如何前进?答案就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所以,奖学金并不是我们最终的目标,而是我们前进路途中的一股动力。我们应正确看待这种奖励和荣誉。不能因为一时取得好的成绩而骄傲,也不能因为成绩一时不理想而气馁。学习就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只有不断地努力,不骄不躁,认真对待学习,不轻言放弃,看淡得失。以一颗平常心,踏实勤奋。才能取得更优异的成绩,才能创造更美好的未来。当然,没有获得奖学金的同学更不能放弃。要努力起来,哪怕最终没有成功,最起码自己努力了,也无愧于心。

家里小孩评上了某某基金会的奖学金,要写一个获奖感言,请帮一下忙(50字)

4. 家庭教育六个一怎么写

家庭教育六个一:


●一次主题班会
开展一次“世界那么大,最美还是家”或“小手拉大手、最美一家亲”主题班会活动,引导学生发现家庭生活中的“美”。
●一场讨论评议会
通过校园网站、书法创作、作品展览等形式,组织开展好爸好妈好家风讨论、“我家的好家风家训”评议等互动活动。
●一次征文活动
围绕孝老尊师、科学教子、笃行勤学等主要内容开展“我爱我家”主题征文活动、“我眼中的最美妈妈”幼儿绘画征稿。
●一个宣传展示栏
设立一个寻找“最美家庭”专题宣传展示栏,鼓励家长和孩子全面参与,努力实现“塑造一个孩子,幸福一个家庭,美化一所学校”的宣传辐射效果。
●一场艺术展演
举办一场“我爱我家”艺术展演,让更多家长和孩子共享开展寻找“最美家庭”的成果。
●一场推选活动
开展一场“传承美德·文明家风”寻找“最美家庭”推选活动,评选出在弘扬家庭美德、体现文明风尚、诠释幸福内涵的家庭。

5. 家庭教育的 想法和做法怎么写

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
广大家长要全面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系统掌握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正确行动教育引导孩子;不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坚持立德树人导向,以端正的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引导孩子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要时时处处给孩子做榜样,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间,不断创造家庭教育机会,积极主动与学校沟通孩子情况,支持孩子参加适合的社会实践,推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

扩展资料:
家庭教育工作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配合妇联、关工委等相关组织,在队伍、场所、教学计划、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协助,共同办好家长学校。
2、中小学幼儿园要把家长学校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部署,帮助和支持家长学校组织专家团队,聘请专业人士和志愿者,设计较为具体的家庭教育纲目和课程,开发家庭教育教材和活动指导手册。
3、中小学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家庭教育的 想法和做法怎么写

6. 小学生家庭教育心得怎么写?


7. 家庭教育理念怎么写

1.影响孩子成绩的主要因素不是学校,而是家庭。 
    2.如果家庭教育出了问题,孩子在学校就可能会过的比较辛苦,孩子很可能会成为学校的“问题儿童”。 
    3.成绩好的孩子,妈妈通常是有计划而且动作利落的人。父亲越认真,越有条理,越有礼貌,孩子成绩就越好。
    4.贫穷是重要的教育资源,但并非越贫穷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做父母的,需要为孩子提供基本的文化资料,不让孩子陷入人穷志短的自卑深渊。 
    5.富裕是另一种更高级的教育资源,西方人的经验是:“培育一个贵族需要三代人的努力。“阶层是会遗传的。”但是,更高级的教育资源需要有更高级的教育技艺,如果没有更高级的教育技艺,富裕的家庭反而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灾难。 
    6.不要做有知识没文化的家长。有些人有高学历,但不见得有文化。如果家长不懂得生活,不知道善待他人,甚至不懂得善待自己的孩子,无论他拥有多高的学术水平,他也是没有文化的人。 
    7.父母可以把孩子作为世界的中心,但是不要忘了父母也要过独立的生活。如果父母完全围绕孩子转而没有了自己的生活主题,这样的父母常常会以爱的名义干扰孩子的成长。有时侯,并不是孩子离不开父母,而是父母离不开孩子。 
    8.父母需要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不过,也不要因为教育孩子而完全取消了自己的休闲生活。“没有责任感伤害别人,太有责任感伤害自己。”(吴稼祥语) 
    9.如果孩子一哭闹父母就赶紧抱起孩子,那么,孩子就会利用父母的这个特点经常纠缠父母,提出更多的要求。所以,孩子哭闹,不要着急把孩子抱起来,父母最好让自己有事情做,让孩子看着自己动作麻利地做事。 
    10.夫妻关系影响孩子的性格。一个男人如果不尊重他的妻子,那么,他的儿子就学会了在学校不尊重他的女同学。一个女人如果不尊重她的丈夫,那么,她的女儿就学会了在学校瞧不起她的男同学。 
    11.教育就是培育人的精神长相。家长和教师的使命就是让孩子逐步对自己的精神长相负责任,去掉可能沾染的各种污秽,培育人身上的精神“种子”,让人可以呼吸高山空气,让人可以扬眉吐气。 
    12.有修养的父母是“伏尔泰主义者”,“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他们从孩子出生的那天就开始跟孩子讲道理,耐心的征求孩子的意见。不要指望打骂孩子就能让孩子学会服从。杀鸡给猴看的结果是:猴子也学会了杀鸡。 
    13.让孩子成为既有激情又有理智的人。“没有激情,任何伟业都不可能善始,没有理智,任何壮举都不能善终。” 
    14.让你的孩子成为有教养的人,有教养从守时,排队,在公共场不大声说话,不轻易发怒开始。 
    15.做人要厚道。如果你的孩子比较厚道,请不要嘲笑他的软弱。喜欢占小便宜的人,往往吃大亏,因为他被别人厌恶。愿意吃小亏的人,将来会占大便宜,因为他被人喜欢。 
    16.身体的活力能够带来精神的活力。身体好的人,性格阳光。身体不好的人,做事犹犹豫豫,躲躲闪闪,说话吞吞吐吐。 
    17.不要以为孩子1到6岁只是长身体的年龄。如果父母让孩子1到6岁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那里度过,等到孩子6岁时父母再把孩子接回来上小学,那么,这个孩子在小学要么成为默默无语的沉默者,要么成为无法无天的捣乱者。 
    18.经常和孩子一起做三件事:一是和孩子一起进餐,二是邀请孩子一起修理玩具,家具或衣物,偶尔邀请孩子帮忙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三是给孩子讲故事并邀请孩子自己讲故事。 
    19.如果没有特别困难,父母最好每天赶回家和孩子一起进餐。家庭的共同价值观,就在全家人围着一张桌子吃饭的过程中建立起来。 
    20.给孩子讲故事并邀请孩子自己讲故事,让孩子从听故事开始建立阅读和写作习惯,让孩子尽早学会独立阅读,尽早养成终身阅读的习惯。“只要还在读书的人,就不会彻底堕落,彻底堕落的人是不读书的。”从来不给孩子讲故事的父母,是不负责任的父母。 
    21.孩子的成长有三个关键期:第一个在3岁前后,第二个在9岁前后,第三个在13岁前后。如果错过了成长的关键期,后患无穷。 
    22.不是“三十而立”,而是“三岁而立”。孩子三岁前后,就必须建立自食其力的勇气和习惯。凡是自己能够做的,必须自己做,凡是自己应该做的,当尽力去做。 
    23.如果你的孩子在13岁的时候喜欢弗罗斯特的诗句:“两条路在树林里分岔,我选择走人少的那一条”,这很正常,不要担心,他以后也许会选择人走的多的那一条。 
    24.父母给孩子讲道理是必要的,但给13岁前后的孩子讲道理时,要注意自己讲话的姿态,姿态比道理更重要。否则,孩子会厌恶,反抗。孩子会说:你讲的话都是对的,但你讲话的那个样子很令人讨厌。 
    25.心底秘密是人成长,成熟的标志。如果孩子有心事,他不想告诉你,那么,不要逼迫孩子把他的秘密说出来。 
    26.在孩子3岁前后,他的身边最好有一个无为的放任型父母。在孩子9岁前后,他的身边最好有一个积极的权威型父母。在孩子13岁前后,他的身边最好有个消极的民主型父母。有效的教育是先严后松,无效的教育是先松后严。 
    27.必须留意你的孩子的学习成绩,但也不必太在意他的名次。倒是需要警惕那些学习成绩总是第一名的孩子。有些孩子学习成绩好,性格也好,有些孩子学习成绩很好,但性格却自私,缺乏同情心,没有生活情趣。 
    28.必须让你的孩子学会与他人交往并愉快的接受小伙伴。“如果父母对自己的邻居不满,对孩子的小伙伴也十分挑剔,或者不让自己的孩子和他们交朋友,让孩子觉得好像自己跟别人很不一样,那么,这些孩子长大以后就很难与任何人自然地相处。 
    29.孩子的成长需要同伴,让孩子有自己的朋友,但不要有太杂乱的伙伴,在孩子没有形成成熟的理性和判断里之前,警惕孩子沾染同伴的坏习惯。 
    30.让你的孩子尽早建立健康的审美观。有出息的男性一定会喜欢健康的女性。不要让孩子的审美观陷入低级,病态。不要以为小的,有病的,就是好的。不要以为强大的,就都是坏的。不要以为小麻雀,小绵羊,小狗都是可爱的,也不要以为狮子,老虎,狼都是坏的。不要以为豺狼都是吃人的,豺狼只吃比他弱小的。 
    31.《麦田里的守望者》为世界贡献了一个词语:守望。教育不是管,也不是不管。在管与不管之间,有一个词语叫“守望”。 
    32.告诉你的孩子:认真听讲的孩子偶尔成绩好,认真自学的孩子永远成绩好。
(歌德教育)

家庭教育理念怎么写

8. 急需一个家庭教育案例及分析

“家庭教育案例分析”
  -教育中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
  引子:
  小辰是个聪明的孩子,头脑灵活,思维活跃而且模样长的也非常讨人喜欢。虽然刚进学校上一年级,但他的接受能力和学习能力特别强,学习成绩始终是在班里名列前茅,甚至在年级中也数一数二。照道理这么聪明又活泼的孩子老师应该是非常喜欢,同学也很愿意跟他做朋友的,事实却恰恰相反。在校的老师无不见他直摇头,同学只要见到他就立马躲得远远的,就想老鼠见到猫似得害怕。原来,小辰有个坏毛病,喜欢欺负其他同学,经常是看到班中的同学被他打,因此同学们都非常害怕他。另外,小辰有多动的毛病,无论是上课还是其他活动,他始终没有办法让自己安静下来,造成老师经常为了他而停下来没办法正常上课。教学进度没法完成,他的特殊行为也影响到班里其他同学的听课、学习情况,就这点也让老师非常头大。    
  在这个案例中,孩子的表现的确让我们很担忧,这么小的孩子就如此行为,等他长大了,会成为一个怎样的人?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到底是哪儿出了问题,让孩子变成了这样的呢?
  一.个案基本情况:
  小辰,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2000.10.2
  二.个案背景
  父亲是长途客运司机,长期在外工作,家中只剩母亲和他两人。母亲负责照顾料理他的生活以及对他学习进行辅导和督促。母亲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没有工作在,家庭经济收入一般。由于父亲很少在家,因此小辰跟父亲的沟通和交流很少,他根本不了解父亲其实是怎样一个人。小辰的父亲文化程度也较低,平时只要小辰犯错误或有什么不顺心的事就会用粗暴的方式来教育孩子,把孩子打一顿来解决问题。父母亲常常因为教育孩子的问题而产生矛盾,可以说小辰生活在一个不够安定、和睦的家庭环境中。
  三.个案分析
  事实上,孩子出现这样的问题,多半是源自对父亲行为的模仿。家庭环境中父母的行为方式是幼儿模仿的主要对象,父母有爱动手的习惯,孩子就也很快地表现出这样的行为特点。我们经常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将一些不好的东西传递给了可爱的孩子。希望孩子好,就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这是一方面的提示。
  仔细分析案例还可以发现,当孩子表现出错误倾向时,家长没有去寻找孩子出现问题的缘因,而是将孩子痛打一顿以解决问题,这样的办法并不有效。原因在于父亲没有让孩子“心服口服”。以暴力解决问题时,由暴力产生的不满情绪就会储积下来,它像洪水猛兽,必须找到发泄的途径,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正确的疏导,就会造成孩子心灵的扭曲,最终产生过激行为。正如我们在物理中学过的经典力学原理,你用多大的力,就会产生多大的反作用力。“你打我,我打猫”是孩子潜意识中典型的反作用力心态。该怎么办呢?我想起了大禹治水的故事。据传说,禹的父亲鲧花了9年时间治水,没有把洪水治服。因为他是水来土掩,造堤筑坝,采取的是“堵”的办法。结果洪水冲塌了堤坝,水灾反而闹得更凶了。而大禹总结经验,采用了疏导的方法,开渠排水,疏通河道,使滔天洪水“决九川,距四海”,把洪水引到大海中去,结果治服了洪水。当孩子表现出错误倾向时,重要的是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并能像大禹治水那样,从源头上给予“疏导”和正确的引导,使孩子心悦诚服地接受我们的指导,改正自己的错误。
  四.个案指导1、不当“法官”,学做“律师”
  有些父母看到孩子出了问题,便迫不及待地当起了“法官”,这是很危险的。孩子的内心世界丰富多彩,父母要积极地影响与教育孩子,不了解其内心世界便无从谈起。而了解孩子的第一要诀是呵护其自尊,维护其权利,成为其信赖和尊敬的朋友. 即父母对待孩子,要像“律师”对待自己的当事人一样,了解其内心需求,并始终以维护其合法权利为惟一宗旨。
  2、不当“裁判”,学做“拉拉队”
  在人生竞技场,孩子只能自己去努力。父母既无法替代孩子,也不该自作主张去当“裁判”,而应该给予孩子一种保持良好竞技状态的力量,即“拉拉队”的力量。这样更能帮助孩子建立自信心,而这正是家庭教育的核心任务。父母做孩子的“拉拉队”,既要善于发现和赞美孩子,还要引导孩子正确面对失败,在挫折前做孩子的战友。
  3、不当“驯兽师”,学做“镜子”
  孩子只有认识自己才能战胜自己,但他们通常只能依据他人的反馈来认识自己,这时父母的“反馈”作用即镜子的作用就很重要了。不做“驯兽师”,学做“镜子”,才能帮助孩子
  (一).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
  提高自我意识,才能让孩子不害怕父母的“权威”,转而和父母沟通。好的关系胜过许多教育。父母什么时候与孩子关系好,对孩子的教育就容易成功;什么时候与孩子关系不好,对孩子的教育就容易失败。而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其关键在于“定位”。
  教育是三分教,七分等。“等一等”是很有用的。比如我们被蚊子叮一下,不管它,很快就会没事,若总去挠,却要很长时间才能好。原因就是人体有一定的自我治愈功能,被蚊子叮一下自己很快就会好,施加外力只会适得其反。
  教育也是这个道理。停下来,等一等,给孩子倾诉的机会,和孩子有效地沟通,不用教育就能解决问题。
  (二).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
  习惯决定孩子的命运,再也没有什么比习惯养成更重要了。父母如果不注重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无疑是在葬送孩子美好的未来。
  1、一切从习惯培养开始
  养成教育是管一辈子的教育。智育是良好的思维习惯,德育是细小的行为习惯,素质教育更加体现在人的细小的行为上。大量事实证明,习惯是一种顽强的力量,可以主宰人的一生。孩子的一切都从习惯培养开始。
  2、习惯养成绝非一日之功
  习惯是个大问题,是大智慧。良好习惯的养成绝非一日之功,其主要原则是:低起点,严要求,小步子,快节奏,多活动,求变化,快反馈,勤矫正。习惯养成关键在头三天,决定在一个月。父母要充分尊重孩子的权利,让孩子在习惯养成中发挥主人作用。
  3、通过习惯培养铸造品格
  教育犹如海上行船,必须按正确的航线行驶,否则,船越大越有触礁沉没的危险。人的品质,决定了人的发展方向。家庭教育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培养孩子成为一个真正的人。但人格的培养问题通常很难落实到具体操作上来。不过,研究者发现,习惯与人格相辅相成,习惯影响人格,人格更会影响习惯。正派、诚实、责任心、爱心、合作精神、讲究效率等品格都可以通过习惯培养来铸造。
  五.个案指导成果
  小孩这样的性格不是一两天养成的,让她在短期内完全改变,那是不可能的。目前,她的情绪稳定多了,脸上的那仇视的表情已经不见了,笑容也渐渐地增多了,和一部分同学的关系也还不错,我想,这是学校家庭合力的结果
  六.结论与反思
  通过个案,我意识到家庭内不正确的教育手段必然促使孩子对爱的情感的“餍足”,对爱的情感的麻木不仁,亦抑制了其对周围人产生爱,容易滋长狂妄自大、唯我独尊的心理,加剧对孩子心灵的伤害。小辰家庭教育的恶性循环,加重了孩子仇视学校、老师、同学的心理。家庭因孩子的问题失去了往日的欢乐,从溺爱到打骂,对一个心智还不成熟,分辨能力不强的孩子来说,心理的不适应是显而易见的,导致孩子问题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于是只能通过不恰当的方法宣泄内心的不满。儿童青少年学习不良、反社会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与家庭教育气氛、父母教育方式及心理环境等密切相关,任何一个学生的心理偏差以至于最终的行为偏差都可能从家庭的教养方式和家庭人际关系中找到某些直接或间接的根源。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重视和解决,不仅会对学生的学业产生负面的影响,严重的还会制约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因此,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更应该把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作为一种责任,以此让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有机整合,共同雕塑具有完美人格的一代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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